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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27條

海外公司債經申報生效發行,應於海外公司債發行後十日內檢附下列書件乙份,向本會申報: 一、依發行當地國證券法令規定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 二、發行合約書副本。 三、附可轉換或認購海外存託憑證條件者,其存託契約及保管契約副本。 四、付款代理人合約書副本。 五、承購合約書副本。 六、受託合約書副本。 七、本國律師出具該海外公司債發行辦法與本會同意生效內容無重大差異之意見書中文本。 八、收足資金款項之存款證明文件。 九、認購金額占發行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者之名單,及其個別認購之價格及數量。 十、其他本會規定事項。 發行人依發行當地國證券相關法令規定,應提供或揭露之任何資料,並應於提供資料三日內向本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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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