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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31條

發行人申報發行海外股票,除下列情形外,非經本會申報生效不得追加發行: 一、海外股票經於國內市場出售後,投資人於原出售股數範圍內,再自國內市場買入後,至國外市場交易者。 二、海外股票發行後,因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盈餘或資本公積配發相對數額之新股者。 前項因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而需辦理追加發行海外股票者,所募集國外資金如需兌換新臺幣在國內使用時,發行人於向本會申報辦理現金增資前應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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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