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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32條

發行人申報發行海外股票,應檢具發行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行目的。 二、預定發行日期、發行股數、每股發行價格之訂定方式及發行總金額。 三、發行及交易地點。 四、發行方式。發行方式應敘明係屬全數公開發行或部分洽特定人認購,若有約定部分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應載明洽特定人認購之目的、特定人認購之股數、總金額及特定人與發行人之關係。 五、股票之處理或保管方式。 六、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者,其募集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七、發行及存續期間相關費用之分攤方式。 八、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九、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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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