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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第36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36條
海外股票發行後,發行人應於每月二十日及終了五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分別輸入截至當月十五日止及前一個月底止之「海外股票流通餘額報表」(附表十六),並向中央銀行申報。 遇有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盈餘或資本公積配發新股,發行人依
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追加發行時,發行人應於該次發行後二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發行股數及發行總金額,並將相關資料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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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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