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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13條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得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或自行銷售,並向認購人交付公開銷售說明書。 前項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應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本會核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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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