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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14條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應先取得本會及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核發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 發行人於取得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核給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後,應檢具相關書件報本會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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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