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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15條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之證券交易市場應具備之條件及範圍如下: 一、須有組織且受當地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 二、交易當地之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經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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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