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
› 第3條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 第3條
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應對參訓會計主管舉行測驗,測驗合格者始核發證明,並據以填報合格人員名冊。 經認可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參訓會計主管之姓名及前一年度之進修情形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檢附前一年度實際辦理之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參加人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資料陳報主管機關,如陳報內容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之認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