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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 第3條

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應對參訓會計主管舉行測驗,測驗合格者始核發證明,並據以填報合格人員名冊。 經認可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參訓會計主管之姓名及前一年度之進修情形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檢附前一年度實際辦理之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參加人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資料陳報主管機關,如陳報內容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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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