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
› 第4條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 第4條
擔任會計主管進修機構之授課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具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審計、金融法令、職業道德或法律責任等相關科目一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二、擔任公開發行公司、證券商或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職或具相關職務三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三、於國內外研究所研習證券、期貨、銀行、保險、財務、會計、法律等相關科系獲有碩士以上學位者。 四、於證券、期貨、銀行、保險等金融主管機關擔任主管職或具三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五、具國內、外會計師、法官、檢察官及律師考試及格證書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