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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 第6條

前條各款事項除第三款外,如有異動者,應於異動後一個月內申報主管機關,如有異動未申報或異動後之內容,不符第二條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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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