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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 第7條

經認可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附次年度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相關文件陳報主管機關。 會計主管進修機構依前項規定陳報文件內容與實際開辦情形不符者,應於課程舉辦前將修正後之相關內容陳報主管機關。 前二項陳報之內容不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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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