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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
› 第8條
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8條
發行機構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 一、申請之發行機構不符
第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或合作之國外機構不符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二、對於國內持卡人於國外使用國際通用電子票證之權益保障低於國內使用電子票證之消費權益保障者。 三、有本條例
第八條
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情形者。 四、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 銀行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除上述情形外,有不符
第四條
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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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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