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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10條

發電業之第一次純益提撥,於電力排碳係數基準公告前得暫不提撥,惟至遲仍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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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