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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9條

發電業併購時,應就純益已提撥數額之處理進行適當之協商。如為電業間之併購,並應於本法第二十一條所定之併購計畫書中敘明協商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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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