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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群獎章授予辦法 第3條

協助警察工作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頒給益群警政獎章: 一、協助警察機關辦理警察行政,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協助警察機關組訓民眾,執行警察任務,成績卓著者。 三、協助警察機關緝獲犯內亂、外患罪者。 四、協助警察機關防範制止非法集會、遊行或其他重大治安事件,對維護 社會安寧秩序,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不顧生命危險,搶救他人脫險,保全性命安全者。 六、協助警察機關搶救重大災害,具有重大貢獻者。 七、協助警察機關破獲重大刑事案件者。 八、其他對警政工作具有重大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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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