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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場人員選聘規則 第2條

高於高等考試之考試,監場人員應選聘簡任或相當於簡任職人員充任。但 遇上項人員不足時,得選聘高級委任職人員充任之。 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考試,監場人員應選聘薦任或相當於薦任職 以上人員充任。但遇上項人員不足時,得選聘高級委任職人員充任之。 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考試及低於普通考試之考試,監場人員應選 聘委任或相當委任職以上人員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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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