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場規則 › 第18條

監場規則 第18條

考試期間,監場人員發現任何人於考場區域內為下列行為者,應予以制止,經制止仍不聽從者,得予以驅離;其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一、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宣傳、商業行為。 二、喧鬧、製造噪音等干擾考試秩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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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