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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行政院或其所屬各機關接到糾正案,逾二個月尚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覆者,有關委員會應召開會議討論,得經決議以書面質問,或通知行政院或其所屬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到院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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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