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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實施辦法 第2條

本院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一、各常設委員會召集人。 二、廉政委員會召集人。 三、其他經院會決議出席之人員。 前項出席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商請該委員會委員一人代表出席。 本會議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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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