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察院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實施辦法 › 第5條

監察院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實施辦法 第5條

本會議處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發揮監察功能及院務革新之建議。 二、關於各相關委員會間之業務協調聯繫。 三、關於人民書狀、調查案件與彈劾、糾舉、糾正案件等行政事項之協調聯繫及檢討改進。 四、關於巡迴及責任區監察工作之規劃實施。 五、關於國內外考察之規劃審議。 六、各相關委員會重要業務執行情形。 七、院長交議或委員提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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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