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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實施辦法 第6條

本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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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