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5條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5條

本會會議須有本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開會時,除本院委員得列席外,必要時得邀集本院或其他機關(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