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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但必要時經召集人或三位以上委員提議,得隨時召開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任主席。如召集人未克出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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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