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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11條

左列人民書狀應為不受理之處理: 一、被訴人非本院職權行使對象者。 二、陳訴事由不屬本院職權範圍者。 三、應向司法或軍法機關提起訴訟者。 四、應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者。 五、陳訴人自誤訴願或訴訟程序或放棄權利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案件,如被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情事者,仍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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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