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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 第12條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12條
左列人民書狀應為不予調查之處理。但如被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嫌疑需要即予調查者,仍應調查。 一、已進入行政救濟程序者。 二、已進入司法或軍法偵審程序者。 三、已分送其上級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者。 四、以副本或匿名文件送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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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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