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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書狀如下: 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及監察委員(以下簡稱委員)收受之人民陳情或檢舉文件。 二、值日委員或巡迴監察(以下簡稱巡察)委員接見陳情人之陳情書、檢舉書或口頭陳述之意見或詢問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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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