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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 第3條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3條
下列文件準用人民書狀之處理程序: 一、依公務員懲戒法或法官法相關規定移送本院審查之案件。 二、審計機關依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報請本院依法處理之案件。 三、各機關團體送請本院查辦之案件。 四、本院委員建議查辦之案件。 五、有關公務人員或機關之工作設施違法失職事件之傳單、啟事或新聞報導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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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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