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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11條

本院會議時,委員報告事項或討論事項完畢後,得提出臨時動議。 臨時動議以具有亟待決定之特殊事由者為限,並應有委員二人以上之附議始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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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