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察院會議規則 › 第12條

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12條

提案在未經主席宣付討論前,得經全體提案人同意撤回之。提案經討論後,原提案人如欲撤回,須由主席徵詢出席委員無異議後行之,如有異議,由主席逕付表決定之。 提案經修正者,不得撤回。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監察院會議規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