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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3條

提出本院會議之事項如下: 一、關於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 二、關於監察法規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審議中央及地方政府總決算之審核報告事項。 四、關於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行使之研究改進事項。 五、關於提出糾正案之研究改進事項。 六、關於各委員會報告事項。 七、關於國家人權委員會報告事項。 八、院長交議事項。 九、委員提案事項。 十、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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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