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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4條

本院會議每月舉行,院長或全體委員四分之一以上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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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