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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5條

本院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年度總檢討會議出席及決議人數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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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