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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本會會議時,除本院委員得列席外,必要時得邀請本院有關各單位主管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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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