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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以外之委員互選之,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委員任期一年,不得連任。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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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