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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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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