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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辦事細則 第12條

調查人員到達目的地,應報告行署。遇有緊急事項及必須執行調查證使用規則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事項時,並應立即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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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