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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 第4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者,得由本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或單位主管二人以上推舉,交由審查委員會審查。 推舉頒給本獎章,應填具事蹟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蹟表格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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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