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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處務規程
› 第11條
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監察業務處之職掌如下: 一、人民書狀之處理事項。 二、人民到院陳情之處理事項。 三、自動調查案件申請之處理事項。 四、糾舉、彈劾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地方機關巡察之處理事項。 六、人民書狀、糾舉、彈劾案件、地方機關巡察有關法規之研擬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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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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