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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處務規程
› 第12條
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12條
監察調查處之職掌如下: 一、調查行政事項: (一)調查案件協查人員之擬派、暫停調查、恢復調查、展期、管制稽催及表報之編製等事項。 (二)調查證之請領及管理事項。 (三)協查人員專業訓練之計畫、執行及考核事項。 (四)調查蒐證器材之登錄、管理及維護事項。 (五)監察調查處之綜合業務事項。 二、協助監察委員依據憲法行使職權之調查事項。 三、協助監察委員提出與前款案件有關之彈劾、糾舉、糾正或調查案件之後續核閱、核簽或簽註意見等書類擬議及代理本院彈劾案件進行訴訟程序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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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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