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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14條

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院會、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全院委員談話會及其他重要會議議程之編擬、紀錄整理、決議案之處理及有關工作表報之編製事項。 二、印信典守、文書之收文、分文、繕校及發文作業之管理事項。 三、檔案點收、立案、編目、保管、查詢、檢調、稽催、清理、安全維護、其他檔案管理作業及相關設施事項。 四、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事項。 五、辦公廳舍、土地產籍及財物、車輛之管理事項。 六、出納管理、薪俸表冊之編製及員工所得稅扣繳事項。 七、員工醫療服務事項。 八、房舍營繕、房舍管理及消防事項。 九、技工、工友管理及約聘(僱)人員保險事項。 十、其他有關本院庶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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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