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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綜合業務處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業務之研究發展、年度及中長程計畫事項。 二、本院監察權行使有關之管制與考核、公文管制稽催及院會等重要會議決議案之列管事項。 三、本院工作會報、業務簡報之綜理事項。 四、本院國家賠償業務、行政事務法制、審計業務、中央(地方)政府與財團法人年度總決算及其審核報告業務綜理事項。 五、國際監察組織之聯繫及國際事務事項。 六、本院公報及法規等綜合性出版品之編印管理、一般出版品管理承轉事項。 七、本院新聞稿件之處理及發布、記者之接待及聯絡事項。 八、外賓與僑胞之接待、本院與立法院之國會聯絡等事項。 九、本院資通系統及資通安全相關業務之整體規劃、計畫擬訂及推動事項。 十、本院資通系統之建置、輔導及維護事項。 十一、本院資訊基礎設施、電腦機房及終端資通設備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十二、本院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及個資保護管理制度之管理、維護及訓練事項。 十三、圖書期刊及電子媒體資料之管理與維護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綜合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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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