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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會計室之職掌如下: 一、概算及預算之編製、分配等事項。 二、歲出預算之控制、收支憑證及內部審核事項。 三、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之監辦事項。 四、傳票及支付憑證之簽發事項。 五、帳目登載事項。 六、會計報告及半年結算與年度決算之編製事項。 七、會計制度之設計事項。 八、本院所屬機關歲計、會計業務之審核、督導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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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