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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26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二十三條第六款自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施行之日施行外,餘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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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