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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訴願事件,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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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除副院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主任委員外,其中由院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第3條本會所需辦事人員由院長就本院職員中熟諳法令者調派或派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第4條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一般行政事項。第5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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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