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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本會會議,本院委員得列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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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