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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5條

本會對有深入研究必要之諮詢案,得由主任委員商請委員若干人組成研究小組研議,並推請一人為召集人。 研究小組視事實需要召開會議,於任務達成後即行結束,並將研究結論提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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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