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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人員任用陞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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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人員任用陞遷準則 第5條
監所人員之陞任,除應具備前條之資格條件外,遴用時,得以資績計分定 之,其參加訓練成績特優者,並優先考慮遴用。 前項資績計分,以學歷、考試、服務年資,最近三年考績、獎懲及首長對 品德、學識、才能、經驗、體格之綜合考評等項加減分數定之,其標準依 附表 (附件一) 之規定。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第 1276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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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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