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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人員任用陞遷準則 第7條

曾受記過處分,或上年度考績列為三等者,當年不得陞職,曾受記大過處 分者,二年內不得陞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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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