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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協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有遇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時,應即舉行會議,會議事件以出席委員多數取決 之。但不同意之委員得將理由附記於議事錄,報由高等法院,加擬意見轉 請司法行政部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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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