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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
› 第2條
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 第2條
作業受刑人及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給獎勵金: 一、作業效率超過作業課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對承攬裝配或具有技術性之加工作業,其驗收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六以上者。 三、對作業有革新創見,或對成品式樣有創新發明,或對機器設備修護有卓越貢獻者。 四、輔助作業導師擔任作業技術指揮,確有績效者。 前項獎勵金額,應於作業賸餘法定提撥範圍內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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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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